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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机编〔2010〕23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区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拟订我区水行政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实施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审核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执法监察,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八)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现耕地面积占补平衡。承担上报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业绩结果进行备案;承担区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拟订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储备、供应政策;拟订房地产用地计划;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交易行为。
(十一)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实施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指导、监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协助上级开展地质勘查管理。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管理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调处采矿争议、纠纷。
(十三)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区测绘发展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审核财政资金测绘项目,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负责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十四)组织实施“金土工程”。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
(十五)承担推进住房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
(十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十八)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
(十九)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二十)指导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十一)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二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二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负责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二十五)参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涉及辖区的分区规划和各类市域层面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十六)在市宏观规划的指导下,组织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上报。
(二十七)负责辖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审批工作。
(二十八)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九)参与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十)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为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十一)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含市政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
(三十二)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的城乡规划管理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
(三十三)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和城乡地理信息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工程测绘的业务管理。
(三十四)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行业的技术进步及科学研究工作;负责辖区内规划设计行业的业务和资质管理。
(三十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三十六)统筹、协调全区的水务规划、建设,对水域、水务工程进行管理、保护和监控,指导各镇(街道)的水务管理机构完成各项水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开展水资源的调度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我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编制水环境治理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十八)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解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十九)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河道、水库及其岸线的整治、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的重要水务工程;组织、指导全区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四十)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的工程规划和措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四十一)负责水务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和水务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贯彻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程、规范,拟定本区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四十二)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区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控;研究提出有关水务规费计收、水务工程的财力管理和水务经济调节意见。
(四十三)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四十四)承担本级政府防震减灾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承担我区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十五)管理地震监测预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制定本地区地震监测预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对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核;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异常核查和群测群防工作。
(四十六)管理本地区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灾区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参与灾区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四十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单位编制的地震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地区避难场所的设置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等工作;承担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十八)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四十九)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五十)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地震科技工作的合作与交流。
(五十一)管理地方地震台站;协助辖区内上级专业地震台站的工作。
(五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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