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土地档案公开查询须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登记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交易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结合我馆的实际,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本须知所称土地登记档案,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资料,包括土地登记卡、土地宗地图。

(二)土地登记原始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等。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查询:

(一)土地登记结果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须知的要求查询。

(二)土地登记原始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其土地权属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四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档案,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五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结果资料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档案查询申请登记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土地登记原始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馆不提供查询: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本馆管辖范围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须知第五条的要求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须知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七条  对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查询申请,原则上当场给予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本馆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档案,应当在本馆指定的查阅室进行,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带出查阅室。

第九条  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查询人自行阅读或者抄录登记资料;

(二)为查询人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结果资料;

(三)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复制土地登记原始资料;

(四)为查询人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档案的查询,必须由主管局长审批后才能查阅。

第十一条  查询人在查询时必须保持土地登记档案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档案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否则,即时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查询土地登记档案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收费标准按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须知自200861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土地档案馆

                                       2008520日(20101126日修订)